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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 扩大试点范围(5)

发表日期:2019-03-26 15:58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四)全面组织实施。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完成时限:2019年3月20日)

四、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做到中选结果执行到位、试点政策措施实施到位、指导监督执行配合到位。

(一)加大重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及对医改、医药发展、医保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明确各项任务、指标和要求,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的价格梯度调整;做好药品采购量的分解、带量购销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供应配送、药款结算的监管;完善药品采购供应监测、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的监测监控,开展中选药品月采购进度的监测、汇总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将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制定支付标准政策、操作细则及过渡政策;做好医保基金的预付和结算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依据用药指南对医务人员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预警药品短缺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三)提升宣传效果。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舆论监测和正向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成员单位每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定,同时将试点相关工作纳入考核,确保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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