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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 扩大试点范围(3)

发表日期:2019-03-26 15:58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2.明确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要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合理用药考核。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购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异议或违约情形,可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或投诉。

3.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4.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二)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大中选药品监督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做好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

6.实施药品使用监测。将中选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实行周转金预付。

7.试行医保直接结算。为确保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资金安全,医保中心、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均须设立采购专户。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8.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

9.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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