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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 扩大试点范围(4)

发表日期:2019-03-26 15:58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10.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本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

11.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条款严肃处理。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12.通过系统开展日常监测。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尤其是对使用率、使用量情况进行监控,发挥“一平台、一系统”功能,对于使用量低的给予警告和核查。

13.实行购销合同管理。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公立医疗机构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制定惩治措施。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的医保保证金返还挂钩。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医疗机构,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要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官方网站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1月31日)

(二)制定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医保结算、试点绩效考核、药品质量监管、周转金预付等与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限:2019年2月28日)

(三)更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调试工作,确保医保支付系统同步跟进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成时限:201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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