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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 扩大试点范围

发表日期:2019-03-26 15:58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整理:小婉

沈阳落地带量采购,3月20日全部实施,量没完成扣医保

▍3月20日前全部实施,扩大试点范围

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沈阳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采购、供应、付款和支付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沈阳在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扩大试点方案,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量完不成,扣医保额度

一直以来业界关注的就是,各地如何出台政策保证医疗机构的用量。

对此,沈阳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用量:

方案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在沈阳的方案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但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同时,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直接与医保挂钩,直接表现为量没完成,扣减医保结算额度:

方案显示,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医疗机构,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

▍独家配送,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

在方案中,为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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