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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 扩大试点范围(2)

发表日期:2019-03-26 15:58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周转金预付45%,解决回款问题

方案表示,试行医保直接结算,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对东北而言,回款问题一直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此次沈阳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并成立带量采购试点小组,沈阳市市长、副市长为组长和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带头组员,足以见力度。

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主要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带量采购和使用。

1.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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