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1
2017.6.9
专利权人分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7.5.23
2017.6.21
本案合议组分别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的副本全部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7.6.13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7.7.19
请求人提交了庭后代理词,强调了证据7和13可被接受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庭后代理词,强调了本专利说明书关于一水合物的公开是充分的,且权利要求1-10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10可以享受优先权,权利要求1-3、10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2017.7.27
专利权人提交了关于其研发和专利保护状况的情况说明
2017.8.23
专利权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
2017.8.31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4、请求人提出的13+4条证据
证据1:中国专利文献CN104072413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证据2:“某院甲磺酸阿帕替尼临床应用评价分析”,尹月等,《中国药学杂志》,2016年12月第51卷第24期,第2139-2142页;
证据3: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证据4: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出具的《甲磺酸阿帕替尼晶型研究报告》,报告提交日期2016年11月17日;
证据5:甲磺酸阿帕替尼片说明书;
证据6:中国专利文献CN10167626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证据7:《甲磺酸阿帕替尼申报资料目录》第二部分,药学研究资料;
证据8:本专利审查档案;
证据9:《晶型药物》,吕扬、杜冠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24-29页,92-96页,137-139页;
证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附录第57-58、185页;
证据11:“药物晶型及其质量控制”,陈桂良等,《药物分析杂志》,2012年第32卷第8期,第1503-1508、1485页;
证据12:《有机化学实验》,蔡会武、曲建林主编,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08月第1版,第5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