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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引导药品价格管理 能否承受多方共赢之重?(3)

发表日期:2019-09-12 13:59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卫柏兴: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可体现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更让一些垄断企业灰色营销费用的可操作空间大大减少,如支付标准科学,药价自然回归合理。要想实施没有任何难点,药监局应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力度。而且,药监局是主管药品质量的,如果医改其他部门或专家拿质量层次说事,那就是耍流氓。市场上流通的中标的药品都是经过药监局检验过的合格产品,没有质量高低之分。

郭新峰:按通用名制定统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固定金额)可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节约医保资金,减轻患者负担。例如,氯吡格雷中标“4+7”的价格为3.18元/片,统一医保支付后,原研波立维也只报销3.18元/片,高出部分患者自费,起到分流患者的医保杠杆作用。实施的难点就是如何制定价格形成机制。

杨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可以促进国民待遇公平。以前的进口品种价格高于国产,通过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口品种的价格也将趋近于国产品种,降低了医保资金的支出。

李晨光: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没有问题,实施也应不会有太大问题。

吴延兵: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没有太大的实施难点。不过,可能存在某些药品的商品名的知名度高于通用名的情况。

医药观察家:“促进药品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其实也是一个老话题,过去落实得怎样?现在重提,又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杨泽:个人不支持使用差价比价规则,原因有两点:一是造成药品浪费,例如50粒/瓶的售价为50元的药品增加50粒,成本可能只需要几块钱,而价格增加了50元。所以,现在的药品的规格越做越大,而患者根本用不完,造成浪费;二是合理的差价比价并不存在,例如有些产品的药粒本身不值钱,但是包装值钱,这其中的成本该怎么核算,岂不是需要制定上千个比价计算公式。另外,企业自主定价的进行比价没意义,只是个指导作用。

卫柏兴:过去是越比越高,最后比成了“数字医改”。现在重提,个人认为医保局已经掌握了大量药品成本价、市场价数据,此时,通过差价比价可保证药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李晨光:应该说,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没有任何执行上的难点,也是基本公平的保证,招标中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合理的差价比价,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郭新峰:现在重提,意味着按通用名制定主流规格剂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后,其他剂型、规格之间采用差比价进行确定。

政府监管并不违背市场化精神

医药观察家:在监管方面,函件提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对于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保部门可约谈企业,要求企业提供与药品成本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流向等资料。这是否符合市场化精神?最终能否起到作用?

卫柏兴:我国的药品市场本身就是垄断性的,哪里还有市场化精神可言。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可以使药价回归正常的竞争轨道,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另一方面,我国药企研发投入少,但营销费用极高,通过价格预警,以及要求企业提供财务和流向等资料,可反向促使我国的药企将过去大量用于营销的资金专注于药品研发上,对提高我国的医药研发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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