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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解读《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4)

发表日期:2020-09-04 12:16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持有人如何开展药品年度报告?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是持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持有人的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意识,增强持有人守法合规主动性,推动持有人持续改进质量体系,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水平,特别是督促持有人加强药品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理,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

《管理办法》对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定,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同时,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年度报告。目前,国家药监局加快药品年度报告信息化平台建设。药品监管部门将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掌握持有人每年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推动药品生产监管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目标。

持有人如何落实短缺药品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短缺药品报告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向社会发布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持有人停止生产列入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报同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持有人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停产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环节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风险管理的原则,守住药品质量安全的底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措施,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依法报告并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持有人应当立即对相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的控制措施。强调生产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开展风险获益评估和控制,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企业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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