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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解读《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

发表日期:2020-09-04 12:16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一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认证,不再受理GM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证书。取消GMP认证发证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仍然是药品生产活动的基本遵循和监督管理的依据,药品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上市后的动态监管,由五年一次的认证检查,改为随时对GM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的合规性,对企业持续符合GMP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监管工作重新进行了顶层设计,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检查频次及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通过上市前的检查、许可检查、上市后的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将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网格织得更紧密,监管检查形式更加灵活,真正做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贯穿于药品生产全过程。

三是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明确了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以及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信息中心等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机构的具体事权和责任。在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委托生产的总体要求,保证全国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尺度一致,有利于检查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使用,从而促进跨省委托监管能够落地实施。

四是进一步做好药品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药品检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品检查管理规定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下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执行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何做好生产环节的跨省监管工作?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做好持有人委托生产特别是跨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事权划分。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负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跨省监管协同。对于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管理,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并可以根据通报情况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管信息更新情况开展调查,对持有人或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三是做好检查执法衔接工作。在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检查执法衔接,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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