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终止协议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4)经医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定性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5)为非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报经办机构备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外)或处于中止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
(6)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
(7)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8)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9)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0)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1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2)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中止协议情况:
(1)经办机构根据绩效考核,发现对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权益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
(2)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中止协议的。
(3)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4)被医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需要中止协议的。
(6)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中止协议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近10万家医疗机构备被查
骗保处罚力度持续升级
从上述规定来看,打击骗保问题依旧是重点。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经医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定性有欺诈骗保行为的医疗机构,将直接被列入了终止协议范畴。
而终止协议5年内原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开设新医疗机构、药店也不能纳入医保。可以看出,近两年国家打击骗保的力度一直是在增加的。
2018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的专项行动。
2018年11月,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回头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