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还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按照草案三审稿第100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同时,还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按照草案三审稿第100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