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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负责人可不由执业药师担任了!(2)

发表日期:2020-05-15 13:34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附:安徽省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整体水平,支持和鼓励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便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精神,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

1、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如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在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承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可依法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兼并重组企业也可接收被并购企业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的药品。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所属门店药品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再要求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

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多方式经营

3、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在不改变药品经营方式的前提下,承接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药事服务功能,鼓励“药店+诊所”等新型零售方式,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注册地址范围内,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

4、为方便群众购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按需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调剂药品前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连锁总部应及时做好调剂药品的信息更新,以保证药品质量可溯源。

5、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下,其连锁门店可开展“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

三、支持药品连锁企业执业药师统一注册管理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以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并加强培训管理。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企业总部任职文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利用信息系统,对所属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处方扫描、视频传输等方式向购药者提供远程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实现执业药师与购药者有效沟通。

四、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发挥作用

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含)以下地区已有及新兼并的零售药店,或加入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允许其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连锁总部严格培训后,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承担(1名执业药师负责不超过5家门店)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9、省辖市城区、县(市)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应按法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发挥上述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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