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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低、只有更低:“逼迫”企业自觉降价的内在逻辑

发表日期:2020-02-03 14:00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药品价格可以说是所有商品价格中最神秘的一种。它的神秘在于它的难以测算。因为它的研发周期极长,研发投入极大,研发成功率极低,因而它的研发成本在价格中占比极高。另外,还在于它的销售决定者、功能享用者、费用支付者是分离的。这些与众不同的特性,就决定了药品价格的最终合理形成方式也一定是与众不同的不简单。

今年9月的药品4+7集中采购扩围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相较去年底的4+7集中采购,降价效果更为明显。77家企业参加申报,45家企业的60个产品拟中选;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品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格平均降幅59%;25个4+7扩围试点药品采购全部成功,价格全都低于4+7试点价格,整体价格平均降幅25%。这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去年4+7的价格已经够低了,今年扩围试点拟中选的价格竟然比去年的4+7中标价更低!超低的4+7中标价,半年多一点时间,已经成为了药价的天花板。业内再次惊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这是在近几年的药品集中采购降价中,常常听到的老话。

但是,面对药品近年来的连续大幅度降价,国家医保局还是淡定地宣布:药品价格总体上还没有回归到合理水平,药品集中采购还将继续降价。

药品价格降低的底线究竟在哪儿?有底线吗?

作为一般商品来说,商品生产者总希望价格高一点,因为这样才有较高的利润,只不过高价格将受到销售是否成功的限制(卖不卖得出);商品使用者总希望价格低一点,因为这样才能降低使用成本,只不过低价格将受到购买是否成功的限制(买不买得到)。所以,一般商品的市场交易,成交价格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只要供需两旺,成交价一定是市场讨价还价、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而政府,只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防止欺诈、防止垄断,则一定能助推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

但是,药品并不是这样。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特殊性之一是:药品使用价值的选择权主要不在病人这个使用价值的获得者、受益者手中,而是在医院医生手中;因此药品支付费用的决定权主要也不在医保这个费用支付者手中,而在医院医生手中。

虽然药品生产者也希望有较高的价格,药品费用支付者(医保)也希望有较低的价格,但承担了实现药品使用价值这个责任的医院医生,并不是药品费用的支付者,他们对药品价格的高低并不敏感,所以,就出现了以下现象:

药品生产企业以医院医生为主要的公关对象、以回扣贿赂为开路武器(为了追求交易成功);药品的高价格始终难以压下来(一旦压下来,就在市场上消失);药品销售费用几近售价的一半、药厂利润却不高(高开低走、挂靠走票);医保局推出集中带量采购之后的药价一路大幅度下降、企业却仍能维持药品的再生产(压缩的只是中间费用);药价“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已成为药品市场的正常现象(医保局反复压价,始终还是有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并很配合地反复降价)。

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很清楚:就在于药品最终价格中,用于疏通流通渠道的销售费用,约相当于售价的一半;就在于集中带量采购真正伤筋动骨的压价,是压在了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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