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的劣药定义中删除了着色剂、香料、矫味剂的字眼,变成“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此处修改用意不是特别清楚明确,根据第二十五条“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的含义,防腐剂理应属于辅料的范畴,而在此防腐剂与辅料并列,法条前后的内涵感觉有所差异,这样未来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擅自添加着色剂、香料、矫味剂的,算不算劣药呢?
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可能需要从境外购买药品患者的角度来说,对于以上面修改内容或多或少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观点。新版药品管理法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后,相应监管执法部门在确保广大患者用药安全的同时满足患者尤其是癌症患者的用药选择;那么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如何管理、把控药品质量风险?用药患者如何规避触碰处罚界限?都需在未来不短的时期内进行实践,以理清药品管理法立法精神,从而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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