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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要求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7)

发表日期:2019-07-26 13:58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4)规范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

(5)实施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相关感染病例目标性监测。

(6)开展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相关感染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

(7)根据病例及干预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数据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七、感控培训教育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系统性、连续性的感控相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感控培训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适用对象、进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考核评估等。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医疗、护理、教育科研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和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将感染防控相关内容纳入所开展的培训教育之中。各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明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工作人员接受感控知识培训的形式、内容与方法等,并做好培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3.制订并实施感控知识与技能培训教育考核方案,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准入)、执业记录和定期考核管理。

4.向陪护、探视等人员提供感控相关基础知识宣教服务。

八、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等情况,依法依规采取预警、调查、报告与处置等措施的规范性要求。

(二)基本要求。

1.建立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责任制,强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定位;制订并执行感染监测以及感染暴发的报告、调查与处置等规定、流程和应急预案。

2.建立并执行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管理机制,组建感控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开展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置。

3.强化各级具有报告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问责。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短时间内出现3例或以上临床症状相同或相近的感染病例,尤其是病例间可能存在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共同暴露因素或者共同感染来源时,无论有无病原体同种同源检测的结果或检测回报结果如何,都应当按规定逐级报告本机构感控部门(或专职人员)和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制订并实施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补充、调整和优化,并组织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上报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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