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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创新的困局和挑战(3)

发表日期:2019-05-21 07:56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这事实上是由个险市场的本质所决定的。个险与团险不同,个险的购买决定由个人做出,而团险的购买决定由团体管理者做出,而不是个人。因为这一点本质上的区别,团险的风险是分摊的,而个险却不能,即便个险的参保人数量增加,其风险仍然是集中的。只要购买决定取决于个体,购买行为就必将存在逆选择,这一点从美国的多家大保险公司退出保险交易所、剩下的保险公司不得不涨保费来控制风险中可以明显看出,市场规则的设定和产品结构的设计固然可以抵御一部分风险,但个险逆选择的本质不会改变。

药企和保险合作的悖论

药企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常针对某类疾病,将其药品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在药品销售的基础上,增加局部重症保障,如并发症。

药企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有几个特征。第一,药企和保险公司在药品销售上的合作通常针对某一种疾病。这是由药品针对某一疾病的特性所决定的,这也是药企本身的特性所决定——一家药企通常有最强的几类药品,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疾病。

在这一点上,药企有疾病专注性,而保险公司的特性则是风险分摊,也就是广普性,尽可能分散人群的风险,才能保证保险的风险控制。因此在针对人群的特性上,药企和保险公司的特性本身就是相悖的。

第二、在保障的设计上。这类产品在药品销售的基础上,针对某种疾病的并发症或关联重症进行保障,一旦发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所保障的重症上,药企的特性同样是专注性,因为一类疾病患者所可能发生的重症主要就是几种,设计这类产品的时候为了控制风险,甚至可能专注于某一种重症。而保险公司的特征则又相反,保险公司的保障力求涵盖多种疾病,这样才能在用户需要的时候为其提供有利保障,如果集中到某一类疾病,则会降低保障的有效性。虽然药企和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所针对的是某一类疾病患者,但其关联的问题也往往不止一种,将保障局限在一种并发症上和保险公司本身的保障意义相悖。

第三,这类药企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产品针对的是患者,因为只有明确哪一类患者才可能提供有针对性的药品,而保险公司的本质是尽可能针对健康人群,这样才能均摊风险,控制风险。在这一点上两者又一次相悖。

因此,从上面三点特征来看,药企和保险公司的特征总体相悖,药企有针对性,而保险公司需要广谱性,这就为两者在产品开发上的服务形成了明显的障碍。

药品销售,慢性病管理,折扣卡这类产品在销售上的特征就是依赖营销,大营销有助于提升产品知名度,获取更多客户,但大营销导致开支巨大,获客成本很高。而由于每一款产品只针对一类疾病患者,因此每款产品都有明显的数量天花板。而对于有庞大用户基数的保险公司来说,到底选择花精力和营销成本在针对更广泛人群的渠道上,还是花在窄人群渠道上,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不过,即使跨越疾病种类,同时涵盖多类药品,这类保险仍然极为鸡肋。因为对用户来说,药品只是治疗的一个环节,而大部分保险提供的都是全面的保障,无需单独为药品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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