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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将落地实行执业药师评职称制度(4)

发表日期:2019-05-15 23:57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一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须前3)1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一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同行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鉴定)。

三、副主任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2.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的经历。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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