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据山西省药监局整理
又一省,将全面推行电子处方,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又一省将全面推行电子处方
4月26日,山西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要求,要深化机制改革,实现创新发展。并从加快标准立项,完善准入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探索开展多仓协同试点工作;推行首营品种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等6个方面提出发展措施。
对于探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我省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
另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相关业务的,连锁企业总部应向省局、市局同时报备、单体零售药店向市局报备。
便捷药店销售、群众购药
同日,山西省药监局还印发了《关于在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指出,通过严格规范电子处方的管理,推进和完善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服务机制,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更好地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安全、有效、便捷的惠民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合理用药及购买处方药问题。
同时,《通知》强调,电子处方开具范围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其余药品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健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推行电子处方的相关要求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所合作的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