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多名委员反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其中,苏泽林委员表示,不满6岁不允许上学,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他建议回到民法通则“十周岁”的写法。但二审稿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规定仍为“六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解释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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