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改权”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
此前,草案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但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审稿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此项制度仅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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