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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药店只能加价15%卖药 且最高加200元

发表日期:2020-09-22 15:23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医保局发文,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只能加价15%,且最高只能加价200元。(注:这里谈到的集采平台药品是指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医保局发文,药店只能加价15%

1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就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实施范围涉及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其中,《方案》对于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明确指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按照《方案》,由于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这也意味着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只能加价15%,且最高只能加价200元。

销售集采药品,都只能适当加成

其实,对于本次浙江省要求零售药店只能加价15%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在笔者看来,并不意外。

早在去年10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指出,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而且,这里谈到的加价15%已非首例,早前江苏太仓市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谈到,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根据国家医保局集采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综上来看,此次浙江省再次发文谈到加价15%,影响的或不再是浙江省,而是全国定点零售药店。

有50%以上的品种,要被限价

此外,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50%。医疗用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不准进入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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