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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发布麻醉科医疗服务建设指南(2)

发表日期:2020-06-28 13:21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三)围手术期管理。主要包括麻醉前评估与准备、术中麻醉、麻醉后恢复、麻醉后监护治疗及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

1.麻醉前评估与准备。麻醉前对手术麻醉患者进行评估与准备,制定围手术期管理方案。

2.麻醉后恢复。负责所有麻醉后患者的麻醉恢复,直至患者符合返回普通病房的标准,并对术后早期麻醉和/或手术并发症进行诊疗。

3.麻醉后监护治疗。为保障麻醉后患者安全,提高手术患者医疗质量,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立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重点为手术后的高龄、存在术前严重合并症或术中严重并发症、大手术后需要继续进行重要脏器系统功能支持和管理的患者,提供预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监护及治疗服务。

4.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为患者提供围手术期因疾病及手术引起的急性疼痛诊疗服务。

(四)住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疼痛病房、麻醉治疗病房、日间手术中心(日间手术病房)、临终关怀病房等麻醉相关的专科住院服务。

(五)急救复苏。参与本医疗机构内门(急)诊和住院患者的急救复苏工作,承担院内和医联体内医务人员急救复苏技术的指导及培训。

(六)重症监护治疗。没有单独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可以由麻醉科负责重症监护病床的集中管理。

二、人力资源配置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范畴和临床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麻醉科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麻醉科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研究人员和必要辅助人员。

(一)麻醉科医师。麻醉科医师的岗位职责涵盖上述麻醉科医疗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为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三级综合医院麻醉科医师和手术科室医师比例逐步达到1:3,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可根据诊疗情况合理确定比例,但不低于1:5。专科医院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比例。麻醉科门诊的医师应当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开设疼痛病房的医院,疼痛病房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3:1,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开设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的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1。

(二)麻醉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专科护理队伍,配合麻醉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手术室内麻醉护理、手术室外麻醉护理、麻醉门诊护理、麻醉相关专科病房的护理等工作。其中,配合开展围手术期工作的麻醉科护士与麻醉科医师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0.5:1。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其他岗位的麻醉科护士,负责麻醉门诊、疼痛门诊、专科病房等护理工作。麻醉专科护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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