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构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对于地方部门,尤其是市县一级的权力寻租空间将大大减少,过去严重违规、依靠上缴“保护费”获得经营许可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感受到空前监管压力。
那么,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什么呢?与省级部门又有哪些职责区分呢?
可以说,省市药监局监管职责既独立区分,又相互相融。
省市药监局各司其责
根据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内容,省市两级药监局主要承担以下监管责任: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
许可、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二)依职责制定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职责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和
行政处罚;
(四)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承担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
(二)依职责制定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职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
检查、结果处置和行政处罚;
(四)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经营监管工作。
这样一来,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已经明确。相比过去,专业的职业检查队伍在飞检的频率和力度,以及专业化程度上无疑也将更强。
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来对于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也将更加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典治乱,严惩重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