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准”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也做出了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是不是不收费就不违纪了?
关于这个处罚,之所以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最根本的是有几个细节:据医院院长分析,一是介绍病人。二是本院没资质,介绍病人去的医院是有资质的。三是持续五年。四是获得费用。五是俩医院好像都是公立医院。六是没说这家医院因为是俩医生介绍的开更大的处方。
这六个细节都说明,俩医生的行为并没有侵害病人利益,介绍的机构是合法有资质的,还有可能因为是“熟人”介绍的,病人可能还得到了特别的关照和方便。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介绍病人去别的医院,不收“介绍费”就不违纪了?大概应该是这样。但问题是这样,医生或许动力不足。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假如给拓展费的如果不是公立医院,或许两位医生面临的处罚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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