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工作督导,实施目标双考核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与回款等情况与医保资金预付和结算挂钩,促进“17+13+X”种抗癌药政策惠民落地。
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将“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与回款等情况纳入公立医院年度目标考核,督促医疗机构尽早尽快合理使用“17+13+X”种抗癌药。
▍加大基金预付,确保可持续运行
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向医疗机构预付基金时,要考虑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后增加即时结算垫付医保资金额度纳入基金预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垫付资金压力。
附件:《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