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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中如厕拥挤致踩踏 1死5重伤(2)

发表日期:2018-07-10 11:24 | 来源 :互联网 | 点击数: 次 收听:

■ 延展

涉事学校多个班级疑超编

濮阳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称,已成立事故调查组,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濮阳县政府同时承诺,将对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实施改造,改善教学设施条件。同时,在认真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多名濮阳当地居民称,事发学校内部结构较为拥挤,教学配套设施落后,多为七八十人的“超级班级”。多名学生家长也证实称,学校一个教学班多为70人左右。

公开资料显示,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是一所六年一贯制完全小学,现有19个教学班,在校生1600余人。如果按照这一数字计算,该校平均每班人数在80人以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规定,农村完全小学最大规模是24班、1080人,城市完全小学最大规模是30班、1350人。班级平均规模,不应超过45人。

也就是说,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的班级人数已经疑似“超编”。濮阳县一名不愿具名的教师称,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生源涌入县城,在濮阳县内,超编现象并不止第三实验小学一所,而与之相对的是,农村小学则普遍“招不满”。

■ 说法

律师称校方承担主要责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涉事学校如果存在超编现象,本身已经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学校负有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而在另一方面,小学生的自主意识较低,校方应当承担标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常莎表示,考试前期,学生集中去往厕所,校方却未对此采取特殊安保措施,而是按照平时的课间活动时间,仅给予10分钟作准备。因此,校方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欠缺考虑,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看来,学校领导疏于监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王优银称,在此事故中,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至少应负行政责任,并对受害学生予以侵权补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家长可以与校方先行就赔偿事宜协商,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当地教育机关介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 链接

学校踩踏事件回顾

早在2005年11月,教育部针对学生拥挤踩踏事故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就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建立专门制度,每学期组织一次演练应急。而近年来,类似事件仍不时发生。

●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而引起的踩踏事件,4人抢救无效死亡,10余名学生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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