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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药品管理法》12月1日起施行!假药、劣药被“4+7”重新界定

发表日期:2020-05-06 13:35 | 来源 :原创整理 | 点击数: 次 收听:

2018年7月1日,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电影当中“药神”为癌症患者寻“假药”自救该当何罪?触发各界神经。

20天后,身患肝病、从德国代购抗癌药、通过QQ等渠道向国内患者销售被称为现实版“药神”的翟一平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2月,聊城市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陈宗祥为癌症患者王大爷推荐了未在中国审批上市的“卡博替尼”治病,病人去世后,家属与医院产生纠纷,其中,关于“卡博替尼”“假药”的定义引发社会广泛探讨……

所有的争议,都围绕于现实与法律在代购抗癌药方面的碰撞等严肃命题。

为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同时对于假药处罚力度也空前加大,新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假药、劣药被“4+7”重新界定

“新版药品管理法里,‘假药’定义小小瘦身为4种情形,劣药情形变得丰满为7种情形”。(一度被调侃为假药、劣药版“4+7”)中国药科大学邵蓉教授在采访中总结到。

在新版药品管理法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中对于假药和劣药均做出重新界定:

<假药>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新旧版药品监管法对比(来源:GMP办公室)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亮点解析:

对比新版和旧版《药品管理法》,可以看到,旧版被定义为假药性质的有2种情况;此外,还有6种情形按照假药论处,而新版取消了旧版原先按“假药”论处的6种情形,其中2种情形直接上升为“假药”性质。

<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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